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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害防治法規(一) 第二十三條  違反第...
菸害防治法規(二) 第二十八條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二十九條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第三十條  製造或輸入業者,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回收;屆期未回收者,按次連續處罰。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 第三十一條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、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第三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,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,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。 第三十三條  本法所定罰則,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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